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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(摘录)
颁布单位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文号: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
颁布日期:1994-08-31
执行日期:1995-09-01
时 效 性:现行有效
效力级别:法律
第四章 仲裁程序
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。
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,可以自行收集。
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,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。
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,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。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,可以向鉴定人提问。
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,当事人可以质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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